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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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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捐赠物资管理,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省红基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物资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两类。本办法所称的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具有具体受益地点或受益人群的捐赠。定向捐赠以外的捐赠为非定向捐赠。

第三条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红基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省红基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二章  接受物资捐赠

第六条  省红基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时,省红基会在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梳理募捐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七条  捐赠人向省红基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省红基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

第八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省红基会提供以下资料见附件1

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见附件2

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原则上,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如遇紧急救灾物资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根据物资、物流等具体情况酌定。

3)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九条  省红基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省红基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省红基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条  以下捐赠,省红基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省红基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一条  除第9条、第10条规定情况,省红基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捐赠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将捐赠物资的所有权移交给省红基会。省红基会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不动产物资捐赠必须签署捐赠协议,由省红基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省红基会报请湖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会”),按省红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在接受捐赠时,经捐赠方同意,可通过捐赠协议明确,由捐赠方向省红基会捐赠资金,用于列支省红基会为执行捐赠物资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通讯、会议、培训、审计、评估、宣传等费用。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物资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红基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使用网络众筹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的分配,按照募捐方案、受益地和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及当地红十字会的申请等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省红基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物资发运

第十八条  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省红基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省红基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和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第十九条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省红基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省红基会可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第五章  物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第六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二条  省红基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  省红基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省红基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七章  捐赠褒扬

第二十五条  省红基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二十六条  省红基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711起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