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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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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捐赠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省红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履担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向省红基会捐赠货币化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在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省红基会接受使用捐赠资金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省红基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二章  捐赠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网络支付、邮局汇款、现场捐赠、支票捐赠、短信捐赠等方式向省红基会捐款。

第七条  捐赠人可通过省红基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所开通的捐赠热线等渠道获取接受捐赠账号等信息。

第八条  省红基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时,省红基会在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梳理募捐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开展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条  捐赠人为省红基会发起的募捐活动含互联网募捐活动捐赠,视为认同募捐方案条款。

第十条  捐赠人以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形式捐赠经营性活动收入时,在举办活动前应与接受捐赠的省红基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人应当依法处理好涉税事项。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人向省红基会捐赠,应提供捐赠意向、金额及币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省红基会应加强与捐赠人沟通,了解其捐赠信息和意愿。

第十二条  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应提供捐赠意向书或在汇款备注中说明。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应提供书面捐赠函。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以与省红基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捐赠。捐赠意向明确的,捐赠协议也可就项目目的、意向受益人、时间安排、宣传推广、执行成本、管理费用等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资金必须进入规定的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省红基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省红基会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省红基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第十七条  省红基会收到未提供使用意向或使用意向不一致的捐赠资金,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如达不成一致,省红基会有权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以下捐赠,省红基会不予接受,已经到账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省红基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除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情况,省红基会依法接受的捐赠资金,一般不予退回。

第四章  捐赠使用

第二十条  省红基会应当将接受捐赠的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红基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网络众筹募集的捐赠资金,应当按照募捐方案进行使用。使用网络众筹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的分配,参照《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省红基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通讯、会议、培训、审计、评估、宣传等费用。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红基会接受捐赠并设立专项基金的,经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可依法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并在专项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使用和列支额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红基会应建立健全捐赠使用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和留存有关文书和图片等资料。资金使用完毕或所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形成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红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审计。并及时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七条  省红基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红基会通过通报捐赠使用信息、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公开发布信息等方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使用情况。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1)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2)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3)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及时、全面公开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捐赠褒奖

第三十一条  省红基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三十二条  省红基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三条  省红基会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受益人同意,对捐赠人捐赠的公益项目予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711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