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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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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执行主体、强化执行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红基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红基会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执行“先请购、后采购”的制度。政府采购是省红基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全年预算列支情况组织采购。非政府采购采购是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采购。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快速及时、灵活便利;物美价廉、保质保量。
第四条 省红基会需采购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与财务部)是省红基会采购活动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成立每批次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
(二)组织审核采购项目资料;
(三)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四)组织完成采购事项。
第六条 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
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分别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部派3人组成。
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采购事项,并对采购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验收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结果是否合格,并对其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
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是项目采购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提供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的品目、规格参数、时间要求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参与履约验收、货物交接。
(四)负责收集相关采购信息,将采购有关资料提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五)对出具的采购品目、规格参数、采购合同、项目验收等环节负责。
第八条 省红基会采购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行直接采购
(二)比价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
(五)招标
(六)特殊情况下采购方式
第九条 自行直接及比价采购方式
(一)常规性的办公用品、印刷品及不涉及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汉外采购)可自行直接采购。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包括汉外采购)可采用自行直接采购或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由采购小组经过价格对比,选择交通便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商品齐全的商家作为采购点。在商场、超市或其他网络平台采购物资时,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依据。
第十条 询价采购方式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含100万)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包括汉外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二)成立询价小组。省红基会询价小组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办公室、财务部派人组成至少3人的单数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供应商。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货物或劳务价格、品质、规格,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包括汉外采购)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从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中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成立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由第三方代理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或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或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方式
(一)当货物或服务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规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否则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采购方式
(一)捐赠方或合作方推荐供应商。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直接采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及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采购小组与验收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请示
1.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明确采购的品名数量、规格参数、时间要求、购置预算及注意事项,填写“采购申请单”。采购需求部门需对出具的采购品名数量、规格参数等采购需求负责。
2.办公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采购需求予以核定并汇总同类采购需求,会签采购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红基会采购请示须经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选择。由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按照采购预算及限额标准核定采购方式,会签采购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根据核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八条 采购验收入库。由验收小组成员对采购的品名数量、规格参数、交货时间、采购项目质量、供应商提供发票是否真实等事项进行现场验收入库,并据实填写采购入库单,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付款请示、报销单据。付款请示需附采购流程相关文件,经省红基会秘书长签字确认。报销单据需附付款请示、真实合法发票,采购物品清单等,经省红基会财务审核、秘书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请示、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付款请示等,采购结算后,由财务部门统一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红基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