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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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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人员的差旅费管理按《湖北省<党政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鄂财行发〔2014〕11号、鄂财办行〔2014〕18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公务出差前必须如实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并按权限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省内出差时,报秘书长批准。省外出差时,还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火车出行不便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书面报请秘书长、理事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当事人在外地的,需口头请示秘书长同意后,报销前补齐书面手续)。

第八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武汉市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市州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标准上限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秘书长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时,要按规定在报销单上列出明细的开支明目,并将会议、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等附件附后。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