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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公务接待办法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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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为推动和保障人道公益事业开展而发生的筹资动员、公共关系维护、行业交流、会务活动、宣传传播及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及调研等必要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需要基金会安排工作用餐的,接待部门需根据接待标准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需要安排在外公务接待用餐的,实行接待审批清单制度,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事前填写《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并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基金会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标准结算。

第八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轻车简从原则,合理使用车型,尽量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为相关人员(含同城)安排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娱乐及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会务及大型活动需要用餐的,接待标准如下:

(一)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150元;

(二) 基金会会外接待餐费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150元。午餐不安排饮酒,特殊情况需另行审批;

(三)基金会会外召开的各类会议,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02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可以赠送基金会宣传册、年报及基金会定制的相关宣传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来往公函或者电话记录、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及公务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管理费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271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