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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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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省红基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红基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省红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省红基会应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红基会开展的慈善项目。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项目终止及撤销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红基会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省红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群体的实际需求;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和定向募集项目两种形式:
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基金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方案(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效果预期等。
第八条 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且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立项均需经过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或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经省红基会秘书长批准后可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九条 省红基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省红基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预计实施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十条 省红基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红基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部门要分工明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协议和方案的签订执行,负责与捐赠人沟通协调,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制定项目管理流程。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1. 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方案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按照执行。
2. 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预算,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3. 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确定项目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及省红基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开展慈善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
(一)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单据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五)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第十九条 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协议、文件、图片、视频等材料并统一存档,同时应做好项目数据台账登记整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红基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红基会开展慈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产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红基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开展慈善项目应充分、高效运用捐赠财产。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计,并形成项目评估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省红基会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并按相关信息公开要求提供项目公示数据及信息,确保反馈及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财产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捐赠方、基金会监事会、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项目目的已实现;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他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管理制度,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其他特殊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红基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