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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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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红基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保障省红基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省红基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省红基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包括:财务审批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和细则共同组成省红基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制订并施行。

第四条 省红基会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负责统一管理省红基会的各类资金。资金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红基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

期审议机构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要决策。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省红基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省红基会的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省红基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红基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按照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日常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日常经费预算由财务人员会同各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内容应包括筹资费用、省红基会人员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等。日常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日常经费预算时,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日常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季度末和年末,财务人员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正式的捐赠票据。省红基会接受的转赠给其它组织或单位的捐款,应根据捐赠额度的大小,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用于项目支持及省红基会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应根据国际惯例、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编列10%的项目管理成本和支持费用(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相关规章制度使用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收入增减因素和部门工作安排来预测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需提前一周交办公室汇总,达到上会金额的款项需经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用款计划内支出实行分级、定额审批制。

第十八条 各部门用款,经财务人员核对用款计划,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执行。报销时报销内容需与用款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 对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用款计划支出,经办部门应当重新编制用款计划,经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益项目、活动支出包括直接资助支出及与之相关的成本支出。计划用款金额内同一项目累计2万元(含2万元)以下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上报资料,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审批后可付款;2-10万元的支出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1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财务人员在拨款时发现有重大事项或疑议的需另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不需经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批复预算执行,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则要求上报相关资料,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审批后可付款。

第二十二条 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计划用款金额内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上报资料,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审批后可付款;1-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财务人员在拨款时发现有重大事项或疑议的需另行申报。

第二十三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在业务范围内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应互签。

第二十四条 用款计划外项目或费用开支,由部门上报用款计划调整审批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助理审批;2-5万元(含5万元)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报省红基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外项目经批准后作为计划调整事项纳入总用款计划,按用款计划内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用款计划执行分析制度。财务人员向相关部门和秘书长通报用款计划执行结果,分析项目计划与结算情况,就项目的财务管理给出初步评估意见与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及付款请示,按照审批单项目,对“申请事由及支出明细”、“经费来源”、“支出方式”等做出说明后,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签署意见,逐级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财务人员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省红基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三条 省红基会货币资金由财务人员统一开设账户和进行钱账分管。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统一登记、建账、核算,监督采购流程。实物形态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办公室人员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会同办公室人员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的制作、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均由办公室人员负责,财务人员负责入账和财务监督,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非固定资产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七条 省红基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入账和财务监督,并开具捐赠收据或证书;项目部门会同办公室人员负责捐赠物资的验收、入库、调拨和使用。在调拨使用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长,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条 省红基会财务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省红基会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强化专项基金资助支出的日常监督,跟踪善款使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受助机构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省红基会、审计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规定的受助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按照省红基会章程的规定,省红基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编制,报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人员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省红基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四条 省红基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因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可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