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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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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聘用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红基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省红基会对聘用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聘用人员应以省红基会的宗旨、社会及服务对象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利益。聘用人员的管理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所聘用岗位的基本要求;
(三)认同并热爱红十字事业,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四)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获得与岗位相应的薪酬,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3.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和各项活动;
4.对上级领导和从事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休假和辞职。
(二)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红十字及省红基会的荣誉和利益;
2.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严格遵守省红基会各项规章制度;
5.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第四条 职务设置和条件
(一)根据省红基会发展需要,省红基会职级设置如下:秘书长、秘书长助理、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主管、高级专员、专员、助理专员。聘用人员首次设岗,视其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和个人工作情况,按相关程序审定。
1.秘书长应具备8年以上公益行业从业经历。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1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13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由理事会提名聘任。
2.秘书长助理应具备5年以上公益行业管理岗工作经验且在本单位服务满3年。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由秘书长提名,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岗位特聘除外。
3.部长应具备3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且在本单位服务满2年。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9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7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由秘书长提名,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岗位特聘除外。
4.副部长应具备2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且在本单位服务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4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由秘书长提名,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岗位特聘除外。
5.高级主管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具备7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备1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备1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6.主管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7.高级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8.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9.助理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公益行业,对公益行业有一定认知。
10.对于具有特殊行业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公益行业从业经验年限可放宽。涉及专业较强的部门,可无公益行业从业经验,只需热爱并认同红十字事业。
(二)职务调整机制
1.助理专员至主管职级晋升方式:每年考核一次(参加考核者需转正满6个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达到上一级职级任职条件者,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晋升后试用期半年。
2.高级主管职级晋升方式:副部长岗位有空缺,每年考核一次,需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达到上一级职级任职条件者,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晋升后试用期半年。
3.副部长、部长及秘书长助理职级晋升方式:
(1)岗位空缺。
(2)由综合办公室人事部门根据条件推荐人选,符合资格条件大于1人时,经民主测评后,综合考虑暂定人选。
(3)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办公会议考察拟定人选,将考察结果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办理晋升手续。晋升后试用期半年。
4.岗位设置比例
(1)助理专员至主管按需设岗,不设比例。
(2)高级主管不超过总人数的40%设置。
(3)副部长及部长不超过总人数的40%设置。
(4)上级职数可综合用于下级职数。
5.职务调整
(1)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的,由省红基会给予1个月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
(2)日常违反工作纪律、懈怠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2周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予以解聘处理。
第五条 聘用程序与要求
(一)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办公室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
(二)聘用人员需求由各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能、工作需求等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的具体岗位,确定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资格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招聘流程
(一)部门根据聘用人员岗位需求,填报《部门聘用人员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用理由、职责和条件描述、聘用时间、领导意见等),并按规定报批。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评议、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合格后,由办公室正式下发聘任通知,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经确定正式聘用的人员,由签订协议的人才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至省红基会,聘用人员同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四)受聘人员不得在省红基会外兼职。
第七条 考核
(一)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人员职级晋升、薪酬调整以及是否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聘用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聘用人员被评为“优秀”等次在职级晋升时优先考虑,“不称职”等次的聘用人员,由省红基会给予2个月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留用。
第八条 薪酬福利
(一)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形成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具体可参照《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薪酬:按助理专员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
(三)聘用人员因公出差,按财务管理规定核发补助费用。
(四)聘用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等待遇,参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辞职解聘
(一)聘用人员辞职,应当自离职之日起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备案并于30日内批复。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给省红基会造成损失,未完成经济补偿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三)聘用人员受聘任务完成后,依据工作业绩和工作需要,用人部门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并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试用期满,不能胜任工作,不再续聘的。
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且未通过考察评审的。
4.因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6.因所服务项目调整、撤销、合并或执行完成不再需要聘用人员的。
7.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年度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90天,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
8.不履行聘用人员义务,不遵守省红基会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聘用的。
9.损害红十字及省红基会形象,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机密,影响内部团结,给省红基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违反聘用协议及其它规定的。
(五)聘用人员辞职或被解聘,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特殊岗位需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红基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