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hbrcf@foxmail.com

电话

027-87320971

027-87323989

位置导航: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19

作者:

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红基会”)聘用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省红基会对聘用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聘用人员应以省红基会的宗旨、社会及服务对象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利益。聘用人员的管理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所聘用岗位的基本要求;
(三)热爱红十字事业,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获得与岗位相应的薪酬,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3、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和各项活动;
4、对上级领导和从事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休假和辞职。
(二)义务
1、维护红十字及省红基会的荣誉和利益;
2、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遵守社会公德;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严格遵守省红基会各项规章制度,病、事假及休假应按程序报批;
5、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第四条  职务设置和条件
(一)根据省红基会发展需要,省红基会职级设置如下:秘书长、秘书长助理、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主管、高级专员、专员、助理专员。聘用人员首次设岗,视其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和个人工作情况,按相关程序审定。
1、秘书长应具备5年以上公益行业从业经历。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1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13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2、秘书长助理应具备2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10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3、部长应具备1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9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7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4、副部长应具备1年以上公益行业工作经验。大学专科学历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6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4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5、高级主管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7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6、主管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热爱公益行业;
7、高级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8、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热爱公益行业;
9、助理专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热爱公益行业,对公益行业有一定认知。
(二)职务调整机制
1、助理专员至高级主管职级晋升方式:每年考核一次(参加考核者需转正满6个月),需考核为优秀等次,且达到上一级职级任职条件者,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
2、副部长及秘书长助理职级晋升方式:
(1)由秘书长推选并经省红会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可直接晋升;
(2)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提出职级设置需求,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组织竞聘会议,满足相应职级任职条件者均可参加竞聘,由竞聘领导小组根据竞聘情况确定晋升人选。
3、职务调整
(1)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级的,由省红基会给予1个月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
(2)日常违反工作纪律、懈怠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由办公室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2周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岗位调整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予以解聘处理。
第五条  聘用程序与要求
(一)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办公室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
(二)聘用人员需求由各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能、工作需求等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的具体岗位,确定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资格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招聘流程
(一)部门根据聘用人员岗位需求,填报《部门聘用人员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用理由、职责和条件描述、聘用时间、领导意见等),并按规定报批;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评议、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合格后,由办公室正式下发聘任通知,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经确定正式聘用的人员,由签订协议的人才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至我会,聘用人员同人才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四)受聘人员不得在省红基会外兼职。
第七条  考核
(一)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人员职级晋升、薪酬调整以及是否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聘用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聘用人员被评为“优秀”等次在职级晋升时优先考虑,“不称职”等次的聘用人员,由省红基会给予2个月考察时间,视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留用。
第八条  薪酬福利
(一)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形成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具体可参照《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薪酬:按助理专员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
(三)聘用人员因公出差,按财务管理规定核发补助费用;
(四)聘用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等待遇,参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辞职解聘
(一)聘用人员辞职,应当自离职之日起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备案并于30日内批复;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给省红基会造成损失,未完成经济补偿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三)聘用人员受聘任务完成后,依据工作业绩和工作需要,用人部门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并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试用期满,不能胜任工作,不再续聘的;
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且未通过考察评审的;
4、因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6、因所服务项目调整、撤销、合并或执行完成不再需要聘用人员的;
7、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8、不履行聘用人员义务,不遵守省红基会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聘用的;
9、损害红十字及省红基会形象,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机密,影响内部团结,给省红基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违反聘用协议及其它规定的;
(五)聘用人员辞职或被解聘,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特殊岗位需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红基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