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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9-04-19

作者:

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北红基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红基会及所属专项基金的财务审批活动。
第三条  湖北红基会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财务活动在湖北红基会秘书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用款计划
第五条  本会执行计划用款管理制度。各部室参考收入增减因素和部门工作计划,测算下月用款计划,提交财务部门汇总,于每月25日前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各部室应根据机构整体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资源统筹情况,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编制的用款计划表格,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提交财务部门汇总。
第七条  各部室的月度用款计划应当包括:1、捐赠收入计划,能提取管理费用的计划;2、公益项目或活动计划支出(包括直接资助支出及与项目相关的成本支出);3、机构日常运行相关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团队建设、办公、机构宣传推广、差旅、接待等行政开支)用款计划统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牵头汇总统一编制。
第八条  接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接待合作方和有关部门人员而发生的费用,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接待费管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提前填报接待审批单,凭发票在审批额度内据实报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对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用款计划内支出实行分级、定额审批制。
第十条  各部室用款,经财务部门核对用款计划,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执行。报销时报销内容需与用款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对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用款计划支出,经办部门应当重新编制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活动支出包括直接资助支出及与之相关的成本支出。计划用款金额内同一项目累计2万元(含2万元)以下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上报资料,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审批后可付款;2万元以上支出还需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财务部门在拨款时发现有重大事项或疑议的需另行申报。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不需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批复预算执行,根据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则要求上报相关资料,依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
第十四条  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计划用款金额内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上报资料,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审批后可付款;1万元以上支出还需报秘书长审批后可付款。财务部门在拨款时发现有重大事项或疑议的需另行申报。
第十五条  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在业务范围内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应互签。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外项目或费用开支,由部门上报用款计划调整审批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用款计划外项目经批准后作为计划调整事项纳入总用款计划,按用款计划内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用款计划执行分析制度。财务部门向相关部门和秘书长通报用款计划执行结果,分析项目计划与结算情况,就项目的财务管理给出初步评估意见与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请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或付款请示,按照审批单项目,对“申请事由及支出明细”、“经费来源”、“支出方式”等做出说明后,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签署意见,逐级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强化专项基金资助支出的日常监督,跟踪善款使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受助机构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湖北红基会、审计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规定的受助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所有财务审批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